建筑石料、石材等非煤礦山整治的八項要求
發布日期:2020/5/21 9:45:08 共閱[7130]次
,建筑石料、石材等非煤礦山整治的八項要求了解一下:
第一:沒有采礦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依法取締;
第二:若礦山開采嚴重影響到周遭環境以及道路無力治理的企業必須依法關閉;
第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企業,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治理:
(1)超期、超層、超量、越界開采、非法轉讓采礦權的;
(2)超標排放廢水、粉塵、噪聲,隨意堆放固體廢物,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的;
(3)生產工藝落后,管理混亂,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4)嚴重損毀直接關聯道路,未按規定修復到位的。
第四:沒有采礦許可證或者真賤過期失效的礦山企業,公安部門不得為其供應民爆用品,供電公司不得為其供電,安監等部門不允許發放相關證照。
第五: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開采規模、期限組織開采。公安部門要按批準的開采規模限量限時供應民爆用品;交運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嚴禁超限、超載運輸和無證、無照、報廢車輛運營;砂管、國土等部門要加強石料出場計量監管和稅費征收。
第六: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本通告,自覺配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嚴禁尋釁滋事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聚眾鬧事,干擾執法。對于暴力抗法,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縣國土、環保、交運、公安等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要切實加強轄區非煤礦山企業、臨時石料場的監督管理,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處理好被取締、關閉礦山和臨時石料場的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摘自: 世界石材網